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針對北巿夜店殺警案做出更一審宣判,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處被告曾威豪8年徒刑、曾妻劉芯彤8年徒刑,其餘被告各判7至10年半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曾威豪、劉芯彤於民國103年9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松壽路一家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事後蕭叡鴻糾眾前往尋釁鬥毆;員警薛貞國得知後到場處理,被曾男等「中山好青年」群組成員圍毆致死。
高院於106年12月28日針對曾威豪等68名被告做出二審判決,曾威豪等40人被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判刑,其中曾威豪判刑10年,劉芯彤判刑9年,另28人則以在場助勢罪判刑。
在68名被告中,林立凡上訴三審於107年3月被駁回,判刑9年定讞,成為本案首名定讞的被告。
檢察官另針對曾威豪等67名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將曾威豪、劉芯彤等9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駁回蕭叡鴻等57人上訴,分處2月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定讞;另判決已死亡的陳致霖公訴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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