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男子周泓旭與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一審今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無罪。王炳忠說,希望法院能解除限制出境;檢方表示,將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王炳忠聆判後接受媒體聯訪指出,從案件偵查至今已3年,對於一審判決無罪,感到不意外及意外,他就是主張「統一追求理念,何罪之有?」因此法院判決無罪並不意外;檢方在案件辯論終結時,具體求處重刑,他對於一審合議庭可以抵抗這個無形壓力,仍判他們無罪,感到意外,另請求法院能儘速解除限制出境。
同案被告林明正情緒激動表示,感謝法官明察秋毫,提及感謝妻子在本案3年的偵審期間陪伴,哽咽落淚;同案被告台北市議員侯漢廷辯護人則指出,這件刑案是侯漢廷第一次被起訴,被訴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這部分侯漢廷一直不能接受;被告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王炳忠父親王進步以及周泓旭等未到庭聆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5名被告均無罪;北院新聞稿指出,依卷內證據,難認被告等人有以「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為掩護為中共發展組織;被告等人是否共組「新中華兒女學會四人核心決策小組」及「星火秘密小組」為中共發展組織,仍有疑義;並無證據證明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有提供軍人資料給周泓旭,並與其共同接觸、吸收軍人以發展組織。
新聞稿指出,王炳忠、王進步住處扣得的證據,未能認定王炳忠有受到中共的指示發展組織;王炳忠是否在周泓旭的協助下收取中共資金以發展組織,還有疑問。
一審表示,檢方主張被告觸犯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部分,但這部分規定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結社、言論憲法權利,在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及沒有發生危險時,都無差別的以高強度的刑罰手段作為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與比例原則不符;參酌釋憲實務見解,認為應以行為人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時,才可以處罰。
一審指出,因檢察官據以起訴的證據未能證明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周泓旭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黨政軍等機構發展組織的行為,且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也無可認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有明顯而立即危險的行為,周泓旭也未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這些都不構成犯罪,而依共犯從屬性原則,王進步部分也無從成立犯罪,因此均判5人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周泓旭涉吸收外交人士未遂案時,查到王炳忠等人涉嫌利用「燎原新聞網」等組織,吸收台灣現、退役軍人等各階層人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將王炳忠與其父王進步、林明正、侯漢廷等4人起訴。
檢調發動搜索後,北檢於民國107年6月先行起訴王炳忠等人,後來認定周泓旭是涉嫌利用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成立的「星火秘密小組」、「燎原新聞網」在台發展組織,108年4月間追加起訴周泓旭,由台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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