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經濟部某單位邱姓科長,被控利用主管權勢追求女下屬想發展婚外情,並長期言行性騷擾。女下屬於邱男調職後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邱男應賠償35萬元。可上訴。
女下屬提告指出,邱男於民國107年3月間調任經濟部某單位擔任科長,她在4個月後被派到同一單位,成為邱男下屬,到職不久後,邱男多次以直屬主管地位,向她表達喜歡之意,邀她單獨外出,並表達具有性意味的言論。
根據女下屬提供給法院的LINE對話,她多次對邱男的邀約、追求表達拒絕,邱男另傳送「妳今天露腳實在太可愛了」、「不准穿涼鞋,免得我分心」、「今天衣服還是很透光」、「對喜歡的人,通常會想觸碰,而且也會有性幻想」、「我想跟妳make love」等內容,邱男還曾經在辦公室拉扯女下屬的裙子。
女下屬表示,當她婉拒或拒絕追求時,邱男對她施以侮辱性言語,甚至刻意以摔公文、冷漠的方式對待她,或要求她調職,讓她感到痛苦。直到邱男調到其他單位,她才提起性騷擾申訴,並向邱男求償新台幣60萬元。
女下屬說,她與邱男目前仍在同一公務機關,仍不時擔心會碰到邱男,她現在正在接受心理諮商。
邱男則主張,兩人是同事也是朋友,常會以訊息相互分享生活、關心對方。女子對於他的邀約、關心,並未明確拒絕,也會有所回覆。他所傳訊息,並未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兩造互動也未逾矩,並非性騷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邱男不僅於上班期間評論關於女下屬的衣服、鞋子、香水氣味,並以帶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藉機表達性要求,以及曾經拉扯女下屬裙子的觸碰動作,已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行為。
北院指出,邱男是有配偶子女的人,已婚之人追求其他異性,顯然不是對待朋友的正常舉止;女下屬雖然曾經在LINE回覆邱男生活上的事情,主要是為求良好考績及避免主管動怒刁難,並非要與邱男建立男女私情,判決邱男賠償女下屬35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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