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賴小姐離婚後,不只報警提告,也聲請核發保護令,雖然前夫,不能對她及兒子,實施身體及精神的不法侵害,也要遠離對方住家至少100公尺,但她認為法令有漏洞,如果離開住家後,對方是否就能尾隨,也能教唆他人施暴,這保護傘夠完整嗎?
媽媽抱著兒子,在捷運上大玩自拍。
投訴人賴小姐vs.三歲兒子:「你說哈囉,哈囉。」
投訴人賴小姐:「只要一不開心,就對我大吼大叫等等,在我懷孕還把我推倒,我真的受不了了。」
賴小姐就怕前夫來找麻煩,每天活在陰影下,連帶家人朋友都受影響,甚至連追求者都被對方恐嚇。
張姓前夫vs.投訴人賴小姐:「他的公司和家,你都知道,沒關係,兩隻手,這兩個人的命,Xx的我要了。」
除了報警提告,還有聲請保護令,上頭寫著加害人,不能對賴小姐及兒子,實施身體和精神的不法侵害,也至少遠離對方住家100公尺,這些規範,賴小姐懷疑有漏洞。
投訴人賴小姐:「如果他教唆別人來折磨我,或是對我身體造成什樣的傷害,就不在保護令的範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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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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