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信義安和站附近地主認為私有地遭捷運工程局鋪設柏油請求刨除並還地,一審判地主勝訴。二審今認定部分為既成道路須扣除,地主獲返還土地縮小、獲賠金額減為31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地主等人認為其所有的土地遭台北巿捷運工程局鋪設柏油,提起國賠訴訟請求刨除、回復原狀,將土地返還,須給付新台幣198萬多元,在返還土地前須付月租。
一審認為,黃姓地主等人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丈量相關土地後,判捷運工程局就一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近47萬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1萬1550元。捷運工程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調查,捷運工程局於民國94年間因捷運站工程施工而借用這塊土地,雙方爭執的這塊土地使用現況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道路用的寬度2.03公尺土地(簡稱E部分土地),另一則是作為花圃用的面積13.895平方公尺土地(簡稱F部分土地)。
二審指出,E部分土地於80年間已作為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迄今,為既成道路,並經台北市政府認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捷運工程局依市區道路條例的規定,於E部分土地上鋪設柏油,合乎供公用通行使用的公共利益,其補償關係屬公法上的權利義務。
二審表示,E部分土地在此公用地役關係存續期間,在公眾通行目的範圍內,不生私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將E部分土地的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
至於,F部分土地在捷運工程局借用時,作為花圃之用,捷運工程局依94年會議結論,在工程施工完工後,應將F部分土地回復原狀,且捷運工程局並未舉證證明F部分土地上有開闢完成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用,因此黃姓地主等人請求捷運工程局應將F部分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以及給付租金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二審計算後,判捷運工程局就F部分土地上柏油路面刨除並返還地主,須給付31萬670元,在返還土地日之前按月給付地主7649元。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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