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刺死,嘉義地院以凶嫌鄭姓男子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撤銷原判決,改判17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上午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7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這場宣判採視訊,鄭男身著青綠色衣服、戴著口罩,出現在法庭電視螢幕上,聽到判決後,鄭男情緒未見顯著變化;法庭現場多是媒體,僅鐵路警察局派人到場聽判。
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109年4月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此判決引起諸多議論,全案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再請來成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撤銷一審原判,認定鄭男犯殺人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改判有罪。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綜合各項證據資料,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合議庭認定鄭男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及辨識行為、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的情形,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減輕其刑,原審認定有誤,無罪判決顯有不當。
合議庭依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鑑定結果,同時認定鄭男有令入相當處所接受監護處分的必要,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才宣告鄭男應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監護期限5年。
台鐵北上第152車次自強號列車民國108年7月3日晚間8時56分駛抵嘉義車站,鄭姓男子遭列車長發現無票乘車,鄭男因補票問題和列車長發生衝突。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送醫失血過多不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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