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婦人因積欠債務,與丈夫陳政賢、大姑陳慧齡、次子陳俊宏合謀,以葉婦意外墜落邊坡死亡詐領保險金。高院更一審今天考量被告已認罪及應從重論1罪,輕判6月至2年6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依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判陳政賢2年6月、陳俊宏1年2月;依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判陳慧齡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原判決漏未說明婦人葉治萍為共同正犯,且就被告3人所犯各罪予以分論併罰,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論1罪,已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
更一審審酌陳政賢與妻子葉治萍共謀製造意外死亡假象,詐領保險金,且居於犯罪核心角色,兒子陳俊宏知情後,未能阻止母親輕生,同意中途加入,配合計畫行事,陳政賢、陳俊宏不尊重生命價值,並罔顧夫妻、親子之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危害非輕。
更一審指出,大姑陳慧齡為協助陳政賢詐領保險金而偽製薪資印領清冊的不實會計憑證,捏造葉女在公司擔任會計並領取薪資假象,也不應該。
更一審表示,陳俊宏、陳慧齡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也有悔意;陳政賢雖否認犯罪,但他先前認罪的供述與陳俊宏、陳慧齡所述相符。
更一審考量陳俊宏高考及格,目前在桃園市政府工作,於案發前長期照顧母親生活,學業與工作均知上進,本案因禁不住母親、及陳政賢勸說,且不忍母親長期受債務及身心疾病所苦,才同意加入;陳慧齡的兒子為重度自閉,她須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小孩,本件是出於姐弟親情,為協助陳政賢而為犯行。
全案緣於,葉治萍因積欠龐大債務,竟與陳政賢合謀策畫,要以自己的生命詐領保險金清償債務及讓次子陳俊宏後續生活無虞,2人為免陳政賢遭質疑,邀得陳俊宏見證,一旦葉婦身亡,即對外宣稱是意外墜落邊坡。
民國106年4月24日中午,3人選定台7線7.5公里處附近,葉婦先自拍數張風景照後,當著陳政賢及陳俊宏的面,跳下16公尺深的邊坡輕生身亡後,陳政賢等人報案,並向警方供稱葉婦因欣賞風景不慎摔落。
檢警在相驗後發現疑點重重,且葉婦生前曾投保高額保險,深入追查才戳破這場假意外、真詐保的案件。一審及二審均以加工輕生等罪判陳政賢3年徒刑、陳俊宏1年6月徒刑、陳慧齡1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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