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在彰化租民宅種大麻牟利,並雇用鄭男、高男當幫手,鄭、高2人想自立門戶,楊男將北斗鎮承租民宅分租給鄭、高2人,楊男還改電表竊電最後遭逮,王男等5人被判7年6個月到2年8個月不等徒刑。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8歲王男在民國105年9月於彰化溪湖鎮租下民宅種植大麻,之後雇用26歲鄭男、29歲高男幫忙種植,等到大麻開花後摘下,乾燥後再出售牟利,由於利潤高,後來鄭、高2人有意自立門戶。
30歲楊男在民國107年3月承租彰化北斗鎮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楊男得知鄭男、高男想自行栽種大麻賺錢,於是將承租民宅3樓、4樓分租給他們,讓鄭、高2人栽種大麻。
楊男不只當二房東,還將種植大麻的設備留給鄭男、高男,更教導2人栽種大麻技術,同時向他們表示種植大麻很耗電,因此改過承租民宅的電表,電費會比較便宜。
後來台電公司人員發現,楊男承租的北斗鎮民宅常開冷氣以及使用照明設備,但一個月的電費卻只有新台幣10多元,前往現場勘查,發現電表遭破壞,立即報警,檢警偵辦時,逮捕楊男、鄭男及高男等人。
鄭男等人遭逮後,王男仍繼續在彰化大村鄉租下民宅,雇用另一名27歲楊男當幫手,載運栽種大麻用的花盆、採買燈具設備,最後,王男等人也被檢警查獲。
法官審理時,竊電並當二房東的30歲楊男否認犯行,其餘人坦承犯案,因查扣300多株大麻植株,法官認為王男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栽種大麻罪,王男遭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竊電楊男遭判徒刑5年10個月,還要賠償台電公司違規用電45萬6995元。鄭男遭判徒刑3年,高男和另一名楊男則被判有期徒刑2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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