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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200「出租女友」 男說好抱抱卻扯衣…下場出爐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1/14 18:55
最後更新時間:2021/01/14 18:55
北市一名男大生在與一日女友約會時違反規定,遭到女方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北市一名男大生在與一日女友約會時違反規定,遭到女方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大生,2019年間上網花了7200元「出租女友」,想要體驗戀愛的感覺。依照規則他只能牽手、摸頭和擁抱,不料過程中陳男疑似情不自禁,開始對女方毛手毛腳,還強拉到陰暗人少處猥褻,女方脫身後報警處理。台北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6個月,全案上訴高院,今(14)日駁回。

法院判決指出,此案發生在2019年8月2日,在此之前陳男上網找到出租「一日女友」的訊息,聯繫到仲介公司詢問相關服務,對方安排「臨時女友」給他,雙方約定時間3小時、費用7200元,出租時間是在8月2日晚上6點至9點,事前仲介公司還特別囑咐,期間只能牽手、摸頭和擁抱,千萬別違反規定。

 

當天陳男和出租女友見面,兩人相約在台北車站,先到速食店用餐,再步行到大安森林公園。不料這段時間,陳男卻說出想把女方帶回家、綁架女方等恐嚇言論,儘管女方心生畏懼,但因為時間還沒到也不敢擅自離去,隨後陳男就在大安森林公園的陰暗處開始「違規」,朝女方的大腿、腹部、臀部毛手毛腳,甚至還拉開衣領猛盯胸部。

女方忍耐到時間結束,隨即離開現場並報警提告,警方傳喚陳男到案說明,他坦承認罪,還寫了道歉信向女方賠不是。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陳男造成女方身心傷害,但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年輕智慮未深而犯錯,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上訴高院,今(14)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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