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民政局長藍世聰漏報妻子財產近4000萬元,被監察院開罰66萬元。他提告主張,夫妻感情不睦,難掌握妻子財產,並無故意不實申報。法院認定開罰無誤,判藍世聰敗訴。
藍世聰對此表示,不會再上訴,他不是申報不實,是忘了申報、漏報,希望監察院能建立提醒制度,讓公務人員有時間補報,善盡告知責任,不要處罰認真公務人員。
全案緣於藍世聰擔任民政局長期間,在民國105年11月1日申報公職人員財產時,短報妻子存款4筆、溢報妻子存款1筆及未據實申報妻子存款2筆、債券2筆、基金受益憑證43筆、保險10筆、事業投資1筆,申報不實金額總計為新台幣3989萬6178元。
監察院認為藍世聰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規定裁處藍世聰66萬元。他不服,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藍世聰主張,此件非他財產申報不實,而是妻子的財產申報不實,妻子為獨立個體,又非公職人員,他與妻子感情不睦,工作及財產各自獨立管理,互不干涉且甚少交談,他無從了解妻子財產狀況。
藍世聰表示,難以掌握妻子財產、對網路申報不熟、政務繁忙、委由秘書聯繫妻子並申報等因素而疏忽,導致財產申報不實,絕非故意隱匿妻子的財產狀況,且66萬元高額罰鍰相當於他半年薪資,明顯過於嚴苛,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後認定,藍世聰有財產申報不實的故意,他未善盡財產查證義務,放任不正確申報資料繳送監察院,且申報不實金額高達將近4000萬元,監察院依法裁罰無誤。
法院指出,藍世聰並沒有在公職人員一般財產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無法申報妻子財產的理由,直到行政爭訟程序,才開始以夫妻感情不睦,致無法申報妻子財產抗辯,卻又無從舉證,真實性即有疑問。
此外,監察院進行實質審核時,藍世聰具狀表示:因妻子的自然人憑證來不及辦理授權,而無法取得最新資料,兩人以104年度申報為版本,提供秘書辦理申報才有疏漏,妻子更在書狀上與藍世聰共同簽名。
法院指出,104年度財產申報時,藍世聰有申報妻子多筆財產,依104年公職人員一般財產申報表可以證明,這些財產中,已交付信託部分,即便妻子未繼續協助藍世聰提供財產狀況,藍世聰仍得據以填列辦理105年度的財產申報,但藍世聰全未申報。
法院表示,藍世聰故意申報不實的金額為3989萬多元,依罰鍰額度基準規定,應受裁罰的額度為80萬元,監察院考量保險商品的複雜性,並審酌藍世聰動機、目的及違反行政法上申報義務應受責難程度,酌予減輕,裁罰66萬元,並無裁量瑕疵,判藍世聰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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