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不滿剛出生14天大的兒子哭鬧,徒手毆打兒子頭部致死,一二審均論以傷害致死罪,判刑18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有無殺人犯意仍待審究,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起於,47歲的林男與女友交往產子並同居;民國108年3月26日凌晨,林男見出生才14天的兒子半夜哭鬧,又與女友因故爭吵,一時情緒失控徒手毆打兒子頭部,直到兒子因傷重停止哭鬧才罷手。
108年3月26日清晨,林男與女友發現兒子已無氣息卻未送醫,僅依民間信仰在兒子肚子上蓋上紅色符印,隨即帶著女友及兒子屍體南下尋求父母處理屍體遭拒,只好帶著兒子屍體返回桃園就醫,醫院因懷疑男嬰遭虐報警。
檢察官相驗時,林男與女友謊稱男嬰是洗澡時不慎摔落而亡。但解剖報告指出,男嬰頭臉多處外傷、硬腦膜下腔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損傷,與林男及其女友說詞不符。林男女友事後因良心不安,指證林男打死兒子。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林男僅因男嬰哭鬧此等微不足道的原因,便施以嚴重暴行,造成被害人來不及長大體驗生命隨即亡故的遺憾,一審判刑18年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刑18年。
案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林男有無殺人犯意仍有待進一步調查,日前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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