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女子和張姓男子今年7月在南屯區IKEA賣場內,裸露身體拍攝不雅照片並上傳群組,台中地檢署認為2人有悔意,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張、李需支付新台幣2萬、1萬給公庫。
緩起訴書中指出,37歲的李姓女子與39歲張姓男子為朋友關係,7月22日晚間9時許,2人到南屯區向上路的IKEA,李女在賣場內裸露身體由張男拍攝,事後張男更將照片張貼到「推特」,還寫著「想裸體在客廳看電視,想把整個賣場當成自己家」等語。
貼文引發社會討論,警方介入調查,循線找到李女、張男,2人坦承犯行,更坦承還曾到台中三井OUTLET、國家歌劇院等人潮聚集的知名景點拍攝,李女說,拍猥褻照片是因為想成名。
台中地檢署認為,李女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觸犯公然猥褻罪,而張男散布裸露照片供不特定人士觀看,涉及公然猥褻罪、散布猥褻影像罪,因2人無前科,均聲稱是一時失慮才犯案,事後也相當後悔,此事未造成社會巨大危害,給予1年緩起訴處分,張、李各需支付公庫2萬、1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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