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陳姓職員主張民國107年間因申訴遭主管恐嚇,導致當年考績為丙等,提告請求重新核定考績。二審法院今天認定,證交所核定考績違反規定,判應重新核定陳姓職員考績確定。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姓職員提告主張,他於民國77年12月起受僱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起擔任監視部管制組組長,歷年考績多為甲等,107年度也無表現不良情形。
陳姓職員主張,他在107年4月間向證交所管理部申訴遭直屬副主管恐嚇,以及同年8月間檢舉直屬主管長期以春酒名義向下屬索取不樂之捐,他的2名主管疑基於報復動機,核定他的107年度考績為丙等。請求證交所應重新核定他的107年度考績。
二審合議庭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不得因工作者向其申訴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而對工作者為不利之處分。
二審考量,陳姓職員申訴直屬副主管對其恐嚇,雖然證據不足,但非濫用申訴權的行為;陳姓職員107年度績效及職能考核總分為75分,考績分數為69分,直屬副主管初核意見記載陳姓職員工作缺失及申訴行為無法維護公司利益,直屬主管則評核考績分數為69分時,未將此申訴因素排除。
二審指出,證交所人事評議委員決議維持原考績之前,主席也未裁示,不應將申訴事件列入考績評分的參考,證交所核定陳姓職員107年度考績時,因併入其對直屬副主管提出申訴的因素,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因而此核定考績行為無效,證交所應重新核定。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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