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姓男子涉強吻4歲女童遭訴,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6月,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他案發時輕躁症發作致辨識能力降低,已與原告和解等,以「情堪憫恕」減刑,改判10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唐姓男子坦承環抱女童及親吻女童臉頰,舉止不當,但否認親吻女童嘴巴,且否認有強制猥褻犯意。
二審合議庭依據唐男及多名證人陳述,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以及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認定唐男當下趁女童母親沒注意時,接續4次強行環抱女童,不顧女童抗拒,強吻女童嘴巴而強制猥褻得逞。
合議庭審酌,唐男為躁鬱症患者,長期遵照醫囑服藥,但在案發前,經醫師更換藥物致病情不穩,案發時已處於輕躁症發作,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降低,一時失慮犯罪,沒有前案紀錄,犯後已向女童父母致歉,且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女童父母已原諒而不追究,請求對唐男從輕量刑,唐男在案發後已調整藥物,且持續固定門診追蹤治療。
二審認為,唐男已盡力彌補損害,並獲得諒解,以他犯罪情形,經減刑後,本刑為1年6月起跳,仍屬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再減輕其刑,改判10月徒刑,可上訴。
全案起於唐姓男子民國107年9月帶小孩到社區附近廟宇遊玩,涉嫌4度強吻女童,甚至親吻嘴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勘驗監視器畫面及調查相關事證後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唐男1年6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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