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基隆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的陳姓和蔡姓男學生,兩人是同班同學。某一學期蔡男提名陳男選上衛生股長,引發陳男不滿,一氣之下動手毆打蔡男。事後陳男同意賠償3600元,但蔡男索賠1萬元,雙方未能和解,最後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院依照傷害罪判處陳男罰金2500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與蔡男是經國學院的同班同學,大一下學期時班上推選幹部,其中衛生股長一職,由於工作負擔多且辛苦,班上同學都避之唯恐不及,結果蔡男在好友陳男的推薦,以及其他同學的投票支持,最後「順利」當上衛生股長一職,不過這結果也讓蔡男對陳男心生怨懟。
去年9月新學期開始,班上重選幹部,其中衛生股長依舊無人想當,蔡男為了一吐怨氣,提名陳男擔任衛生股長。由於當時並未有其他人提名,等於是同額競選,最後就由陳男擔任衛生股長。
陳男當上衛生股長後,認為是蔡男故意提名的,氣憤之下竟掐住對方頸部,並將其頭部壓在一旁椅子上,導致蔡男左臉挫傷。事後蔡男不堪受辱,到警局對陳男提告傷害告訴。基隆地檢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基隆地院審理後,雙方曾進行調解。陳、蔡兩人並無深仇大恨,只因是否擔任衛生股長一職而互生嫌隙,原本雙方協議陳男賠償3600元給蔡男作為補償,但蔡男事後反悔,賠償金提高至1萬元,否則就不願意原諒對方,要讓陳男留下前科。
法官審酌後認為,陳男犯案後悔過認錯且願意賠償,是因為蔡男反悔才和解失敗,最後依犯案手段、傷勢和彼此嫌隙的肇因等情況,判處陳男罰金2500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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