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6年前參加自行車騎士協會舉辦的國際自行車賽時,擦撞意外死亡,因旅遊平安險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家屬無法獲賠轉向協會求償,高院今改判協會應賠83萬多元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郭男的妻子及2名子女提告主張,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於民國103年4月間舉辦「環東國際自行車賽」,郭男與2名友人以團體報名參賽,郭男繳交報名費新台幣2000元,比賽當天下雨,路面濕滑,郭男在台11線台東路段,與其他選手因擠迫擦撞而人車倒地,經送醫救治12天後死亡。
郭男家屬主張,協會負有郭男在參賽過程中遭受意外致傷亡,可獲保險給付的契約義務,但所投保的旅遊平安險卻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使他們無法獲得保險理賠,興訟向協會求償。
協會辯稱,自行車比賽有其運動特殊性,在國際職業比賽也常見雨天舉辦、摔車頻繁等意外,此屬容許、自願承擔的風險。
一審及二審均判郭男家屬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以郭男繳交2000元報名費換算,協會應投保的旅遊平安險為80萬元,80萬元也是郭男家屬無法獲得理賠的損害,再加上郭男醫療費用3萬1480元,依民法227條第1項及226條第1項規定認定,因可歸責於協會之事由,致不完全給付及給付不能,郭男家屬得請求賠償損害,判協會應賠償83萬1480元,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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