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營區劉姓、高姓上尉軍官,去年8月依輪值分別擔任北基地區戰備部隊指揮官、連假日留守主官,按照規定,他們必須在值勤時間內保持24小時在營,沒想到兩人卻在深夜偷溜到夜店狂歡至凌晨4、5時。事件曝光後,桃園地方法院於今年8月14日作出判決,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分別判處1年4月、1年有期徒刑,並要求兩人各支付6萬、4萬元給國庫,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按照戰備部隊輪值表及留守人員名冊,劉姓上尉應在2019年8月9日下午4時至16日下午4時止,擔任北基地區戰備部隊指揮官,負有指揮部隊完成支援作戰準備、並與上級完成通信的責任;而高姓上尉則在2019年8月10日凌晨0時起至11日晚間11時59分止,擔任該連假日留守主官,負有執行部隊完成支援作戰準備之責。
依照規定,劉姓、高姓上尉在排定的值勤時間內,應保持24小時在營,隨時掌握營區動態,確保單位全般安全,處置突發重大事件,督導單位內各層級輪值人員值勤狀況,不得擅離部屬;如有事故或因公必須離開軍營,也得上報權責長官同意核定、填寫調換申請表,並安排同階層編組人員代理執行表訂職掌。
然而,判決書指出,劉姓、高姓上尉並未遵守程序,在值勤時間內的8月10日深夜擅自溜出營區,跑到中壢某夜店狂歡至隔天凌晨4、5時,事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今年8月14日,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劉、高兩人身為職業軍人,擔任重要幹部,明知指揮官、留守主官應負的職責,卻私自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可見其忽視法紀、有虧職守,但考量兩人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決定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判處劉姓上尉1年4月有期徒刑、獲緩刑3年,需支付6萬元給國庫;高姓上尉則判1年有期徒刑、獲緩刑3年,支付4萬元給國庫。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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