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梁姓男子涉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拋下,二審今天認定他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衛生局。梁男被衛生局人員帶走時,僅輕聲說「謝謝」。
梁男於上午10時許獲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宣判無罪,諭知責付桃園巿衛生局,梁男隨即被帶往候保室,直到下午3時許,在高院法警戒護下,由桃園衛生局人員帶離法院;梁男面對媒體詢問毒癮戒得掉嗎,還會吸毒嗎,僅輕聲回答「謝謝」。
高院發言人洪于智今天在記者會指出,梁男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是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期間,導致他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處無罪。
洪于智指出,梁男雖然無罪,但他因為欠缺辨識行為能力而殺人,所以法院有補救措施,對他施以相當戒護及治療,因此責付桃園巿衛生局,以此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
洪于智表示,戒護時間長短,由專業單位來作認定,這個部分屬於精神衛生法的範圍,不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所以本件沒有在宣判主文加以諭知。
高院指出,將梁男責付給衛生局的法源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視為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責付。
此外,司法院於6月間發通函給各法院表示,辦理案件遇被告疑有精神衛生法所定精神疾病情形,認有必要,得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妥處。
函文指出,參考精神衛生法第32條立法意旨,被告因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造成社會安全疑慮,宜妥適因應並聯繫當地主管機關,防範及避免危害發生之可能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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