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蘭雅分隊吳姓、杜姓隊員,涉嫌共謀詐領加班費,得手9次,共新台幣1萬458元。士院考量2人自首、繳回犯罪所得等情狀,日前判決免刑,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北市環保局士林區清潔隊蘭雅分隊吳姓隊員因家中經濟壓力大,且得知杜姓同事無意夜間加班,因此謀議當兩人被分派同一組執行夜間行人專用清潔箱清運勤務時,杜姓隊員免出勤,照領加班費,由吳姓隊員獨自完成工作。
民國107年5月至108年2月間,吳姓隊員9度持杜姓同事識別證代為刷卡簽到、簽退,杜姓隊員因此詐得9筆各1162元加班費,總計1萬458元,並將款項交給吳姓隊員花用。
108年3月間,吳、杜兩人得知其他分隊清潔隊員因詐領加班費遭革職,因此向分隊長坦白犯行,繳回詐得款項,並向廉政署自首。
承審合議庭認為,被告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2人擔任清潔隊員,非位高權重的官職,犯案動機出於家庭經濟壓力,惡性堪稱輕微;各次詐領金額僅1162元,犯罪所得亦甚微,且吳姓隊員確實有完成工作,犯罪造成的損害也屬輕微。
合議庭審酌,被告2人身為公務員詐取加班費固有不該,考量他們自首並始終坦承犯行,已將詐得款項繳還,犯後態度良好,歷經偵查、審理程序,應已深知悔悟,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判決免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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