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平鎮警分局4名警察被控在民國101年間為求績效栽槍,涉嫌違法搜索、偽造證據、縱放人犯。二審判4人5年4月至6年3月不等刑期,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101年間,平鎮派出所因春安工作績效不佳,亟欲取得查緝槍枝績效。警員丁政豪等人得知劉姓男子疑持有槍械,未聲請搜索票即登門非法搜索,扣得毒品,但未查獲槍械。
劉姓男子因擔心遭通緝的陳姓女友歸案,與丁政豪等人交換條件,願意交人交槍,換取陳女不被解送歸案。丁政豪等人即請支援警力將屋內其他2人帶回派出所偵辦毒品案,派出所所長吳彥霖得知丁政豪等人與劉男交換條件未予阻止,共同加入查緝槍枝行列。
劉姓男子幾經聯繫,安排友人將改造手槍藏放在葉姓男子工廠廁所的天花板內;吳彥霖即帶隊前往查緝,在未取得搜索票、未經當事人同意、無逕行搜索的要件與急迫性等情況下非法搜索,查扣槍彈,栽贓給葉男,隨後縱放陳女。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吳彥霖等4名員警有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吳彥霖、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身為執法人員,竟為追求查緝績效,假借職務上權力違法搜索,又縱放陳女,敗壞警察風紀,令人民對公權力信任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
二審依縱放人犯、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非法搜索、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處吳彥霖6年徒刑,丁政豪、李永龍各判刑6年3月,林照雄判刑5年4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年已判4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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