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洪當興2017年在台南地院外開車撞死妻子和律師,一審及二審被判死刑,但台南高分院今天認定洪當興符合自首要件,犯後自責懊悔,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
洪當興2017年7月和李姓妻子在台南地方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後,在法院外開車撞死妻子和黃姓律師,一審及二審被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是否自首尚待釐清,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撤銷原判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認定洪當興犯罪動機是因個性退縮壓抑、倔強偏執,長期和妻子有溝通障礙,分居前後對妻子厭惡感持續積累,案發當天因爭取小孩監護權,怨恨妻子的出爾反爾,又對律師出現備感威脅,憤恨暴怒下,瞬間拉高到故意殺人,以報復洩憤。
合議庭認為李姓妻子和黃姓律師完全沒有激怒洪當興的惡意和行為,卻在最安全的法院院區內冤死輪下,但洪當興犯後停住車輛,怒氣已退,得知鑄成大錯,現場持手機撥打110,110忙線未接,再撥119報案。
洪當興當場向警方說明犯罪動機、和被害人的關係、犯意及犯罪目的等,靜候裁判,合議庭認定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合議庭同時考量洪當興是在衝動下的臨時起意殺人,且參酌洪當興內向壓抑的固執個性,未具暴力色彩的反社會人格,愛子女,賺錢養家,非懶散成性,犯後希望卻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自責懊悔,已進入反省階段,心境行為正向轉變,再犯可能性低,再社會化可能性高。
另外,洪當興的子女已失去母親,不希望成為孤兒,需要爸爸解除心中疑惑和傷痛,讓孩子取得正向成長的力量,從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此案發生於2017年7月,當時46歲洪當興和妻子在台南地院進行離婚訴訟後,相繼步出法院,妻子和律師走在台南地院和台南地檢署間的通道,洪當興竟開車從後方追撞,造成律師送醫不治,妻子傷重搶救2天也宣告死亡。
台南地檢署2017年8月偵結,對洪當興求處死刑,台南地院2018年2月判處洪當興死刑,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019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原判,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洪當興是否自首尚待釐清,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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