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臺認為前女友李珍妮涉偽造印章擅自移轉股權,提起民事求償,一審判免賠。二審認定李珍妮侵害吳春臺姓名權,改判須賠新台幣20萬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李珍妮被控偽造文書等罪,遭判應執行1年1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全案源於吳春臺與李珍妮分手後,於民國98年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李珍妮未經同意,擅自將吳春臺持有的100萬股(新台幣1000萬元)股權移轉到李女名下,認為李女偽造文書及偽刻用印而提告。
吳春臺主張李珍妮侵害他的股份財產權、名譽權及姓名權,請求賠償新台幣1300萬元。
一審判李珍妮免賠,吳春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李珍妮侵害吳春臺姓名權,改判須賠20萬元,可上訴。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本件雖有登記名義不實的損害,但可以回復原狀方式填補,也無名譽權受侵害情形,不過,李珍妮在偽造吳春臺印文,冒用吳春臺名義部分,確實侵害姓名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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