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吳建成擔任中壢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期間,於查緝賭場時與通緝犯友人期約收賄150萬元後縱放通緝犯。更二審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1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吳建成案發時擔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於民國101年2月春安工作期間,與另一名小隊長吳小龍等人前往中壢一處職業賭場查緝,成功控制賭場人員後進行搜索。
賭場內劉姓賭客被員警認出為詐欺通緝犯,擔心被移送歸案,打電話向王姓幫派分子求援。王男隨後趕到現場,於賭場1樓樓梯間遇到吳建成、派出所員警顏誌君,開口詢問要多少錢才能帶走劉男,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50萬元為代價。
吳建成、顏誌君還向王姓男子透露,吳小龍是現場指揮官,要王男取得吳小龍同意。顏男於是打電話請吳小龍下樓,吳小龍在2樓廁所內與王男密商,同意150萬元價碼,並約定3天後付款,隨即放任劉男離去。
吳小龍、顏誌君先前均已判刑確定,吳建成則一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吳建成犯罪事證明確,審酌他玷污警察風紀及公權力執行的廉潔性,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吳建成不服更二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仍否認犯行。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已詳細調查全案證據,無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駁回吳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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