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魏姓男子不滿機車停在合法停車格內疑遭挪移到身障車位,被警方開出4張罰單、共計4800元,魏男提行政訴訟,並以照片證明,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原告魏男主張,他將機車停在基隆市孝三路口的法定停車格內,今年2月11日上午7時許,發現被人移至相鄰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車上並有逕行舉發的違規通知單4張、共計新台幣4800元。魏男提出照片,證明機車遭移動是第三人所為,聲明撤銷原處分。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指出,經調閱並實際查看基隆市忠一、孝三路口監視器,因鏡頭角度問題,無法拍到這輛機車停放位置,原告僅提供2張無停放時間的照片作為反駁,無法釐清違停的爭議。
法官檢視魏男的機車停放照片,根據照片內容資訊顯示是透過手機拍攝,清楚標示拍攝日期及拍攝位置,第一張照片中機車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右方的機車停車格內,第二張照片則已改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的右側處。
法官認為,確實可能因機車駕駛人來來去去、調整機車停放位置而遭人從合法停車格挪移至身障停車格,且兩個車位相近,加上機車重量本來就可輕易搬動而異位,這處又是熱鬧地段,他人很有可能擅自挪移機車。
法官並比對機車被舉發時的4張照片,發現4張照片擺放的位置及方式均相同,魏男主張期間未曾再移動使用機車應屬可採,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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