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李姓男子,去年1月騎車行經沙鹿區三民路時,不慎自摔昏厥,其他民眾見狀幫忙報警送醫急救。不料李男醒來後,卻收到1張1萬5000元罰單。原來當時醫院受到警方委託,對他進行抽血,結果驗出血液酒精濃度0.035%,相當於吐氣值0.175毫克因而開罰。李男不服提出抗告,法院認為這並無證據能力,判決李男勝訴免罰。
檢警調查,李男在去年1月11日晚間8時左右,和友人在沙鹿區1間便利商店聚會聊天,席間吃了義大利麵和礦泉水,一行人聊到接近半夜才各自回家。12日上午6時左右,李男起床後騎車外出上班,疑似精神不濟,途中行經沙鹿區三民路時不慎自摔,造成下巴受傷和右腳骨折,還一度陷入昏迷。
李男表示,他醒來後看到警方到場,但員警並未要求酒測;被送到沙鹿光田綜合醫院時,院方也未告知醫療過程中有抽血檢測。事後卻被告知,經抽血後血液酒精濃度0.035%,相當於吐氣值0.175毫克,警方開出1張1萬5000元的罰單,這讓他無法接受。
李男主張,自己事發前一晚並無喝酒,朋友可以作證,當天自摔純因為是精神不濟;且認為急救過程中,可能施有酒精成分的物品,也懷疑可能是血液中的乳酸含量高,才會導致檢驗結果錯誤。事後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檢方認為酒測值未達0.25毫克,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在去年9月24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李男開出1萬5000元的罰單,並且吊扣駕照12個月,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審理後,醫院採用的酵素免疫分析法,容易影響檢驗結果,且對於得知是否有食用酒精成分的物品無法判斷,因此無法依此認定李男酒駕的證據,撤銷警方處分,判決李男免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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