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1名59歲陳姓婦人在黃姓兒子10歲時與前夫離異改嫁,期間母子僅見面兩次並給出2000元的零用錢。28年後她因要入住安養中心,因此提告要兒子支付撫養費,法官裁定每月2700元,但陳婦抗告堅持要1萬,本月初台南地院最新判決出爐。
判決書指出,陳婦因為重度肢體殘障,生活需要看護照顧,不過3名女子中,吳姓兒子每月給1.5萬元,黃姓女兒親自照顧,唯有黃男未給付撫養費,因此要求黃男必須給付撫養費1萬元,直到死亡。
對此,黃男表示,母親其實相當有資力,在台南市經營檳榔攤長達15年且持續經營,更有房東身分,有穩定租金收入。另外,還曾借錢給姊夫10萬元買車。
黃男主張,雙親離婚後,母親10歲時離開他,到20歲成年前,10年間僅見過2次面,零用錢一次只給1千元,總共只拿過2千元,認為母親「成長階段中沒有給予任何關心或陪伴」。如今已過20多年後,才跑來索取撫養費,他經濟狀況不好,但已提供房子給母親住,認為對方的要求不公平。
台南地院認為,陳婦主張安養中心每月收費4萬5000元,但實際上並未入住,且考量黃男收入不高,最後裁定他每月支付母親2700元扶養費。陳婦不服上述判決,堅持每月要拿到1萬元,於是提出抗告,法官認為黃男讓母親住進家裡,已盡部分撫養義務,不用再給對方任何撫養費。全案不得再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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