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九月,台北市基隆路發生嚴重車禍,釀成一死兩傷!肇事的郭俊邑,當初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但一審法官卻改以公共危險罪,判刑八年,二審法官認為,駕駛第一次撞人後,沒有下車查看和報案,再次嚴重死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高院改重判12年半,對此,死者家屬說,他們不是要刑責多重,而是希望駕駛徹底反省負責。
撞上了一名騎士,但駕駛沒打算停下,繼續向前開,4秒後又撞上2名用路人,整輛車最後撞進騎樓,把整排鐵皮屋頂撞到塌陷才停下,
這是發生在前年9月的死亡車禍,肇事駕駛是25歲的郭俊邑,一審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8年,但高等法院不認同,改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12年半。
當初,檢察官認為,郭俊邑駕駛行為如同恐怖攻擊,決定以殺人罪起訴,但一審時,郭俊邑說,確實喝酒上路,只是覺得還可以控制,心存僥倖開車才會釀禍,非常懊悔,因此法官表示,檢察官難舉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公共危險罪判刑8年,但全案上訴二審,高院法官不這麼認為。
高院法官兼審判發言人連育群:「被告原本堅信,不會肇事致人死傷的僥倖心態,已被破除,但當時被告,就是為了要盡速逃離肇事現場,才會繼續高速前行,可見被告在此時,已經具備有,即使再次肇事撞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心態。」
高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郭俊邑時速約106公里,高速行駛在基隆路上,就算是有僥倖心態,但是撞上第一輛機車後,仍然沒減速,繼續往前騎,再次發生車禍,足以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因此全案改判。
遭撞女騎士陳小姐:「說實在的,如果有誠意,我就不會抱怨那麼多了啦,只是該負的基本責任而已,你說誠意,他怎麼樣多少,都沒有我要的誠意。」
二審判決出爐,聽在傷者耳裡,雖然沒有太大反應,但一說到身體狀況,以及郭俊邑的事後態度,都讓他不能接受,高院法官改判12年半,但就算如此,當初的那一撞,也彌補不了死者家屬的心痛,與傷者身體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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