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郭俊邑涉酒駕撞擊3部機車,導致1死2傷。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二審高院認定郭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今天改依殺人罪判刑12年、肇逃判刑1年2月、酒駕判刑6月。
郭俊邑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凌晨在KTV飲酒後駕車離去,不僅超速還闖紅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4段台灣科技大學大門口迴轉路口時,以約時速106.5公里追撞前方2部機車,汽車打滑後又撞擊另部機車,導致1人重傷急救不治,另有2人受傷。
台北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起訴郭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郭男沒有殺人故意,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傷者部分撤告,諭知不受理。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於今天上午宣判,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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