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姓男子2年前在某家超商座位區喝咖啡時,突遭人毆打致左眼近乎失明,提告主張座位區狹小使他留在原地被打,向超商業者求償逾新台幣255萬元。二審日前判孫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孫姓男子提告主張,他於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11時許,前往新北市全家便利商店某分店買咖啡,並與友人在店內座位區坐下聊天時,突遭不認識的高姓男子等人毆打,導致受有左眼創傷合併水晶體脫位而近乎失明以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
孫男認為,店內的桌椅空間狹小、擁擠,座位區動線安排不佳,導致他起身、移動困難,只能留在原地被動防禦,超商為營業場所,應確保其安全無虞,對超商業者連帶求償醫療費新台幣23萬262元、看護費4萬60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總共求償255萬2524元。
一審法院認定,本件事故是因高姓男子等人突發的毆打行為所致,與超商座位區桌椅設備、動線規劃不具因果關係,因此孫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判孫男敗訴。
孫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仍判孫男敗訴,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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