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祝姓女子於105年間參加潛水訓練課程時不幸溺斃,3名教練被檢方起訴。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3人7月至9月徒刑,緩刑2至3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潛水訓練中心負責人廖姓男子於民國105年7月間,到新北市鼻頭角海域從事海潛教學課程,途中身體不適,委由廖姓、楊姓教練帶領祝姓、林姓學員完成課程。
當天上午11時許,廖姓、楊姓教練發覺祝女脫隊失去蹤影,搜尋附近海域後,發現祝女平躺在約12、13公尺深的海底,眾人將她拖上岸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日下午因溺水窒息,導致呼吸性休克死亡。
3人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兩名教練分別以新台幣142萬元、179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廖姓負責人雖未能和解,但已支付100萬元賠償金。高院分別判處3人7月至9月徒刑,緩刑2至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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