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電課長姜姓女子,涉嫌在任職11年期間侵占公款逾3000萬元。法官考量姜女自首,依業務侵占罪對她44個犯行分別判處3到5個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並訂應執行刑3年4月。
判決指出,姜女自民國94年起到退休前先後擔任台灣電力公司所屬綜合研究所供應組財務課長、材營課長,負責將委託台電公司試驗的廠商所繳交到綜合研究所帳戶內的款項彙整、統計後,填寫取款表單交由出納人員繳至台電公司統收帳戶銷帳。
判決表示,姜女利用職務之便,自95年7月10日至106年2月13日間,以幫忙出納人員繳交費用到台電公司統收帳戶為由,將帳戶內款項取出,轉入自己、子女等人帳戶或提領現款挪供私用,不法所得款項共計新台幣3010萬2399元。
姜女因屆齡退休,未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台電公司人員內部清查發現她挪用款項。姜女在台電公司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前,在律師陪同下到警方自首。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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