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柏裕為詐領保險,夥同3友人衝撞吳姓友人製造假車禍,致吳男落入澄清湖而亡,事後還與吳妻同居以控制理賠金。更二審依殺人罪判陳柏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陳柏裕曾任保險業務員而熟知理賠事務,為詐領保險理賠金,計畫性引誘從事送報的吳姓友人開設牛排店,並為吳男投保鉅額保險,一級殘廢或意外身故理賠金可達新台幣4000萬元。
陳柏裕負責繳納保費,還提供吳男生活費或借款給吳男,導致吳男因債務壓力,在陳柏裕蠱惑下同意製造身體傷殘,以詐領殘廢保險金。
民國103年5月、8月間,陳柏裕、吳男兩度製造假事故,但吳男傷勢未達一級殘程度,僅詐得20萬餘元。
103年9月間,陳柏裕計畫以更激烈的手段詐保,指使同夥張森安將吳男載往高雄市澄清湖,並藉故獨留吳男一人在湖畔護欄,由男子林益田駕車撞擊吳男,導致吳男掉落湖面而亡,另安排男子陳奕全頂替為肇事者。
吳姓男子死亡後,陳柏裕申請理賠,僅詐得200萬餘元,為控制保險金,還與吳妻同住並使吳妻懷孕,以控制吳妻與子女的銀行帳戶。
吳男身亡部分,一、二審法院都認定陳柏裕構成殺人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改認定僅涉得承諾傷害本人致死罪,改判陳柏裕4年10月。
最高法院二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則認為,無從認定吳男當天知道要製造假車禍,陳柏裕等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應論以殺人罪。
更二審認為,陳柏裕只為金錢而狠下心腸,犯後還與吳妻同住,要錢、要人的心態實在卑劣,更未有絲毫悔悟,惡行、惡性及犯案情節嚴重,幾近令人不可原諒,判處無期徒刑。共犯張森安、林益田、陳奕全分別判刑14年、14年6月、10年2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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