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台電2名維修員涉沒確實修復電線並將電線架離屋頂30公分以上,電線因超過負載引發電線走火火災,一人逃生不及死亡。最高法院認定2人均有疏失,各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台電2名林姓維修員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晚間9時20分許,接獲民眾通報花蓮某鐵路便當店招牌後方有火花而停電,2人前往發現招牌後方屋頂上有6條電線,其中4條電線未故障,但有1條電線已燒毀,因此將燒毀部分進行壓接處理,另1條電線僅檢測電流。
判決指出,同年6月27日,台電接獲民眾通報同個區域發生2次電線走火,2名維修員再次前往維修,本應注意該處電線前經修繕,且夏季期間開啟冷氣機後用電量遽增,應維修整體線路以避免過載的危險,竟疏忽沒注意之前僅檢測電流的電線,已發生電線走火,而未確實修復,僅將電線稍為架高距離鐵皮屋僅5至10公分,也沒以PVC管包覆電線或架高30公分以上。
判決指出,隔天凌晨這條電線的線路因超過負載導致電線走火,引發的瞬間火花及漏電情況,造成持續高溫引燃鐵路便當店的建築物西南角上方的可燃物,火勢陸續延燒,導致1名居民發現火災過慢、逃生路線受阻,受困於臥室內無法逃生,火災濃煙嗆傷導致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窒息併呼吸衰竭,居民在當天凌晨3時死亡。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判2名維修員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相關鑑定報告認定2人有過失,未確實修復損害線路,以及將電線架離屋頂30公分以上,或採取其他有效阻絕電線與鐵皮屋頂接觸的措施。
花蓮高分院認為,2人維修作業未盡落實,他們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慮及2人是為免眾多店家因停電無法營業導致重大損失,急於搶修早日復電而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各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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