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潘姓女子出國期間,將機車停放在一般的機車停車格內。沒想到回國後卻發現,自己的機車被人移動到旁邊的身心障礙車格,更被開了12張罰單,罰金高達1.44萬元,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日前台北地方法院撤銷原處分,判決潘女免罰,全案可上訴。
潘女主將,她在2017年7月21日至10月2日這段期間出國,時間將近2個半月。出國之前,她將即將報廢的機車停放在租屋處附近的停車格內,沒想到回國後要牽車時卻發現,自己的機車被人移到旁邊的身心障礙停車格,結果遭警方開出12張1200元的罰單,共計1.44萬元的罰金。她不服提出訴願,希望能撤銷判決。
對此高雄市交通局抗辯,潘女並無證據可證明,在她出國之前機車確實停放在一般停車格內,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車輛被其他人移動過。若是潘女要長期出國而無法保管機車,依規定要登記報廢且繳回車牌和行照,但潘女卻放任機車違停,即便沒故意也有過失。
法官審理後認為,由於身心障礙停車格就緊鄰一般停車格,的確有可能在潘女出國期間,其輕型車輛遭他人移動,加上潘女也有提出出入國的日期證明書,主觀上難以認定她有故意或過失,最後撤銷原判決,潘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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