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某國中王姓女老師被控7年前對國一男學生摸大腿等,校方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對女師記一大過。女師不服興訟。行政法院認定,校方性平會及教師考核會決議合法,判女師敗訴。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為專任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已於民國104年8月間退休;國一男學生的父親於102年7月間提出檢舉,指女師於102年2月26日至4月19日期間對兒子進行個別輔導時進行性騷擾,校方組成性平會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情節重大,建議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校方教師考核會決議通過處分。
女師不服陸續提起申訴、再申訴,均遭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女師主張,絕對沒有對男學生搭肩、拍背、大腿碰觸等行為,且男學生接受校方性平會調查時說「女師摟著他,手再摸他大腿內側」等語,情節為加油添醋,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院指出,校方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對多位校內師生訪談紀錄可知,男學生剛從中國大陸轉學來台唸書,到新學習環境適應狀況不佳,女師才介入輔導,但男學生對於女師的輔導呈現極度排斥反應,男學生曾出現「一臉要哭的樣子」,且依照2名目擊學生所說,女師對男學生應有搭肩、拍背、大腿碰觸等行為,但是否有較為隱私部位的碰觸,則無法確認。
法院指出,校方性平會因衡酌女師擔任過9年輔導主任及多年輔導老師,又為男學生的輔導老師,不該有這樣的行為。性騷擾成立及記大過1次,有經性平會委員表決通過後,送教師考核會決議通過,過程合法,屬合法行使裁量權,判女師敗訴,還可上訴。
此外,受害男學生家屬另提民事國賠訴訟,向校方、女師等人求償;家屬主張孩子因性騷擾事件,壓力過大,曾於上課時發生頭撞桌子自殘行為,後來拒絕就學,醫院診斷孩子患有「創傷後壓力障礙症合併憂鬱情緒」等情形,二審判校方應賠新台幣8萬元,經三審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期間,日前經調解成立,訴訟終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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