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朱姓男子不滿兒子不肯睡覺而哭鬧,徒手掌摑兒子臉頰2下,妻子憤而報警。士院考量朱男僅因細故而情緒失控動手,犯後還否認犯行,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於民國108年間,因2歲多的兒子不願就寢而哭鬧,徒手掌摑兒子左臉頰2下;朱妻見狀忿忿不平先行拍照,翌日待朱男工作後,帶兒子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
朱姓男子僅坦承與兒子有肢體接觸,辯稱為了哄兒子睡覺,用手輕拍兒子的臉頰、手、屁股,絕無毆打,還說隔天妻兒開開心心陪他去工作,診斷書上的傷勢可能是妻子在他去工作後毆打兒子所造成。
承審合議庭認為,朱姓男子案發後面對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的說詞前後不一,先是向警方坦承打兒子的手臂與屁股,在檢察官面前則說手不小心碰到兒子的臉,審理時改稱輕碰兒子臉頰是為了哄睡,認為朱男辯詞並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朱妻案發後隨即用手機拍照,照片中男童受傷的位置、臉部浮腫等狀況,與醫院驗傷時的傷勢照片一致,朱男辯稱可能是妻子毆打兒子成傷的說法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合議庭審酌,朱男為被害人父親,僅因生活細故而情緒失控動手,犯後否認犯行,並考量朱男育有3名子女、現獨居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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