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於國外受訓後經華航初敘為試用副機師,不久後因與教練餐敘時喝雞尾酒違反規定被解僱。黃男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華航解僱不合法,黃男勝訴確定。
黃男主張,他於民國103年間與華航簽訓練協議書,由華航出資到國外接受飛行訓練,105年4月6日被通知考核合格,雙方於同年4月18日簽立機師聘僱契約,敘為試用副機師。
黃男說,華航於同年4月27日竟以他4月8日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為了感謝教練,敬酒喝了一杯雞尾酒為由,認為他違反訓練協議書及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飲酒」規定,解除聘僱契約。
黃男認為,他向教練敬酒時已非訓練時期,而受訓須知僅規範學員「不得酗酒或在飛行前12小時不得飲用含酒精飲料」,他於完訓後等待返國期間與教練餐敘飲用雞尾酒1杯,並沒有違反規定。
華航主張,黃男簽立聘僱契約後是試用時間,華航可以審查他的行為、能力是否符合任職機師的標準,黃男於105年4月8日餐敘中飲用雞尾酒的行為,違反職前訓練協議、紀律公約及公司全面禁酒命令,因此解僱黃男。
法院一、二審均判決華航敗訴。二審認為,華航以黃男在訓練完畢考核合格後,與教練敬酒飲用雞尾酒等事由,就預告終止聘僱契約,應屬權利濫用,即不合法。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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