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拍到女性裙底風光一秒,到底算不算偷拍?但這回高檢署罕見的「命令起訴」,2018年一名孫姓女子拿著手機,拍正在上樓的短裙女同事,還傳給其他朋友,本來基隆地檢署認為她拍到的畫面只有一秒有底褲,而且不是故意的,兩度不起訴,不過高檢署認為,有拍到1秒就算是罪證明確,命令地檢署得要起訴,最後地院也認同,依妨害秘密罪,將孫姓女子判處拘役60天。
兩個人一前一後搭上捷運手扶梯,後方的男子跟著好近好近,接著他拿出手機,直接大剌剌的拍攝前方女子裙底風光,誇張行徑全都錄,其實這類的偷拍事件層出不窮,也都被檢方起訴。
但在基隆有一起案件,卻兩度不起訴,現在高檢署罕見的直接命令起訴,2018年一名孫姓女子,要還給男同事借來的健身器材,但是對方要求給他的女同事就好,因此孫姓女子就來到她家樓下,因為東西比較大,而且需要爬樓梯,就她要求幫忙,女同事說穿短裙不方便,但她強調自己腰痛沒辦法搬,女同事只能接受。
但兩人走上樓梯之後,他走在女同事的後方,竟然拿出手機錄影,拍下女同事的裙底風光,還傳送影片給其他人,女同事直到朋友問他,你今天是穿什麼,這才讓她驚覺遭到偷拍,憤而提告。
但在審理當中,孫姓女子辯稱,是因為當時四個人晚點要聚餐,怕耽誤到時間,才會拿出手機錄影,向其他人報備會晚到。
基隆地檢署認定7秒的影片裡,只有拍到一秒,拍到內褲和大腿根部,而且是因為報備才錄影,並不是故意的,兩次都不起訴。
只是高檢署勘驗過畫面,認定即使1秒也算偷拍,命令地檢署起訴孫姓女子,最後法官也認為裙下的內褲和大腿,都算是私密部位,要跟朋友報備也可以正面拍攝,結果她卻把偷拍畫面轉傳給其他人,認定拍攝行為沒有正當理由,拘役60天。
短短一秒鐘,檢察官看法意見大不同,高檢署更罕見地命令起訴,只能說要拍別人之前,真的得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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