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民眾過馬路未走斑馬線,導致林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受傷。騎士提起求償訴訟,士林地院認為,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成責任,日前判決賠償騎士1萬餘元,仍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騎士民國107年8月間騎機車行經台北市星雲街與康寧路1段106巷口,恰巧遇到王姓民眾沒有依規定走斑馬線,直接橫越馬路,導致與林姓騎士發生碰撞,造成騎士受傷。
王姓民眾抗辯,如果林姓騎士有注意車前狀況、禮讓行人,就不會發生車禍,所以沒有走斑馬線,與發生車禍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斑馬線具有路權劃分作用,能促使駕駛人行經時注意禮讓路人,但車禍發生時,王姓民眾不走斑馬線,不能說與車禍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否則將導致路權劃分喪失作用,危害整體交通安全。
另外,肇事責任經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林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王姓民眾違規穿越道路為主因。法官衡酌全案情況及行人行走斑馬線的重要性後,認為王姓民眾應負7成過失責任。
判決書並指出,精神慰撫金主要是考慮林姓騎士受傷對精神造成的痛苦,而騎士提供受傷後的就醫單據本來就少,車禍後不久回復正常生活也合於情理,因此,衡酌騎士傷勢為左膝鈍挫傷、經一次急診治療,慰撫金應酌定為新台幣6000元,判決王姓民眾連同騎士機車維修費用、醫藥費、慰撫金,應賠償共1萬1564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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