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內1名林姓男藝人,日前認識1名男性網友「阿華」(化名),期間阿華向男藝人熱情挑逗,林男禁不起誘惑,開始彼此互傳裸照。沒想到阿華見有機可趁,趁機截圖恐嚇「你要滿足我」,林姓男藝人不堪其擾,到士林地檢署提告。目前全案移轉到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涉犯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阿華,至於林姓男藝人的真實身分為何,檢方保密不願透露。
檢方起訴書指出,去年間林男和阿華透過網路認識,阿華透過IG帳號傳訊給林男許多挑逗訊息,包括「我好像看你好像拍凸凸的樣子(意指男性性器官勃起)」、「我想看你自己用、也可叫給你聽」、「我答應你不截,但你要滿足我」等,甚至還自拍性感照傳給林男,藉此引誘對方也拍攝猥褻裸露的照片供他欣賞。
林姓男藝人在阿華引誘之下,拍下裸露照片給他,不料對方卻趁機截圖,還恐嚇要爆料給媒體,還稱「你確定你不理我、我要生氣了、我要向媒體說了、我朋友是媒體人」、「你的我都有截圖和錄影當證據」等,甚至還繼續脅迫「你要滿足我、讓我完全滿足、我就不追究一切、當事情沒發生」,林男自認是公眾人物,擔心這些不雅照曝光會影響他形象,只好滿足阿華的要求,拍攝和傳送給對方更多的裸露不雅照片和影響。
最後林男不堪阿華需索無度,決定不再隱忍而到士林地檢署提告,全案移轉到高雄地檢署。檢方循線查出阿華身分,並根據雙方對話截圖內容為證,訊後依涉犯恐嚇、強制等罪嫌起訴。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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