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航局6架飛機長期由華航租用,華航認為溢付租金逾12億元,興訟請求返還。二審高院調查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及約定調整租金內容重新計算,並無溢付租金,日前判華航敗訴。
全案緣於,民國79年政府為平衡中美貿易,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並租給華航,當初合約規定,其中6架飛機租期19年半,期滿飛機歸華航所有,立法院及監察院都認為,租機合約有違國有財產法,立法院在88年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飛機。
民航局與華航在91年間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飛機所有權歸民航局,由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標售。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華航興訟主張,原契約因立法院決議要求而提前終止,且決議已變更原本華航與民航局的對價關係,並重新調整租金數額,認為有溢付租金新台幣12億4317萬1655元,請求民航局返還。
二審法院調查,華航全部應給付租金及預付款利息總額為逾209億元,已給付逾203億元,以及前案(租金差額確定判決)、另案(租金尾款確定判決)分別支付及抵銷後,華航並無溢付租金,因此請求無理由,判華航敗訴,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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