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個月大的男嬰4年前因卡進床與床護欄間縫隙而窒息死亡,男嬰父母興訟求償。高院今天認定床護欄欠缺安全性又沒有正確警告標示,判廠商、通路商等連帶賠償逾440萬元。
刑事部分,生產床護欄的聖嬰企業公司負責人潘永珠,去年12月底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判決指出,住在基隆的一對陳姓夫妻,為避免雙胞胎兒女摔落,民國104年3月間向小丁婦幼兒童百貨公司購買床護欄,並將床護欄安裝床邊,但同年5月17日晚間,發現5個月大的兒子卡在床與床護欄之間的縫隙,因左胸腔遭外力壓迫而窒息死亡。
法院調查,床護欄由聖嬰公司生產、委由新亞億公司製造、小丁百貨向聖嬰公司進貨後出售;床護欄的適用對象,不應包含新生兒,或無法自行上下床的嬰幼兒,但這款床護欄竟標示為可使用於0歲起的新生兒,且未加註不得使嬰幼兒在無成人監督情況單獨使用等警語。
潘永珠主張,事故發生時,國內還沒制訂嬰幼兒床護欄的國家安全標準,他無法預見發生這起意外,案發時男嬰的口鼻、氣管有奶泡,應是溢奶窒息死亡,且男嬰父母任由男嬰獨處,導致男嬰陷入縫隙而無法及時脫困,男嬰父母也有過失。
法院指出,標準檢驗局已於105年6月8日制定「兒童用床邊護欄」標準,在滾動撞擊10次後,床墊與床護欄的縫隙不得超過40mm,但這款床護欄撞擊測試結果,縫隙為72mm,並不符規定。
法院指出,事故當下,國內雖未制定嬰幼兒床護欄的國家標準,但潘永珠仍負有避免或防止事故發生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潘永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床護欄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且沒有做正確的警告標示,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表示,依據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男嬰是因胸部壓迫而窒息死亡,死因可以完全排除是因嗆奶所造成,且男嬰在房間內睡覺,父母每隔15至20分鐘入房察看一次,與一般通常照顧方式無異,已善盡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原因在於床護欄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且沒有正確警告標示所致,判潘永珠、聖嬰公司、新亞億公司、小丁百貨連帶賠償男嬰的父母新台幣440萬5460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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