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黃姓婦人,因為不滿陳姓丈夫經常出門在外不返家,沉迷於賭博,甚至把經濟重擔丟給她,由她獨自一人賺錢扶養4名兒女,如今孩子皆已成家立業,她和丈夫也分居30年,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夫妻倆早就形同陌路,有責程度不分軒輊,最終於本月7日裁准離婚。
黃婦於判決書中提到,她與陳男自1968年結婚後同住在彰化老家,不過自從生下孩子後,陳男就經常不回家,她便帶著出生15天的大女兒返回娘家住,兩人後來又陸續生下3名兒女,後來全家搬到台北生活,丈夫不僅沒有幫忙生活開銷,反而經常向她索取零用錢花用,甚至用偷竊方式取得。
黃婦因丈夫經常不返家,帶著孩子前往賭場找人,最後因為台北生活費太昂貴,再加上對方屢勸不聽,心灰意冷之下決定帶4名子女搬回彰化生活,並在製鞋廠工作賺錢,獨立將孩子扶養長大,而丈夫則是獨自住在台北,鮮少返回彰化探望子女。如今兒女長大也各自成家,夫妻倆也已經分居長達30年,因此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對此,陳男雖然被指控未盡到丈夫及父親責任,但他卻反駁自己因病癱瘓,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被安置在新北市一間護理中心,目前還需要家人照料,怒批妻子與兒女想透過法律途徑,意圖減輕或免除對他的扶養,因此不同意離婚。
據兩人的大女兒出庭證詞,陳男過去不但沒有幫忙貼補家用,還把賺來的錢拿去賭博,最後因為台北生活費太高無法負擔,黃婦便帶著自己和兄弟姊妹回到彰化生活,並獨自將他們扶養長大,父親只有在她結婚時出現過一次,後來是因為接到社會局通知,才知道父親住進護理之家,父母之間的感情也不怎麼好。
彰化地院審理全案後,由於黃婦與陳男已有30年沒有共同生活,期間也沒有任何互動,兩人早已形同陌路,法官衡量雙方有責程度不分軒輊,最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婚姻有難以維持重大事由,經女方自得訴請離婚後,裁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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