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黃姓雇主15年前給印尼籍看護500元,要求與對方性交易,遭拒後竟強壓對方在床,撫摸胸部、下體得逞,事後遭檢方提起公訴。不料,黃男在審理期間逃逸;高雄地院日前依規定,宣告黃男犯強制猥褻罪已過10年追訴期,獲判免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2005年10月3日晚間10時許,拿出500元給印尼籍女看護,要求性交易,但遭女方拒絕;豈料,黃男在當晚11時許闖進看護房間,不顧對方反抗強壓在她身上,撫摸其大腿、下腿及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檢方在同年12月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黃男,卻在移交審理後,傳出黃逃匿,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在2007年3月27日發布通緝,合議庭認為,黃所犯強制猥褻罪嫌,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為10年,比較修正前、後追訴權的時效計算,適用最有利的規定,追訴期為10年。
合議庭經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從2005年10月3日開始計算,加計4分之1追訴權停止期間2年6月、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期間1年4月18日等,扣除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期間1月19日,期限為今年7月2日,至今已過時效,因此判決免訴。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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