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段姓男子酒後與盧姓男子發生爭執,懷恨在心尋仇,朝對方腿部連開2槍,造成盧男腿部粉碎性骨折;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將段男起訴,但高等法院認為,段男是朝被害人下半身開槍,沒有殺人意圖,改以傷害罪起訴,合併槍砲罪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據自由時報報導,段男2016年12月間,在林森北路1間酒店喝酒,與盧男發生衝突,懷恨在心將近半年,於隔年4月得知盧男又在林森北喝酒,持改造手槍尋仇。段男在酒店外看見對方準備搭車離開,直接上前推開酒店小姐,朝車內的盧男開2槍,導致他膝蓋粉碎、小腿骨折。
段男逃離後自行報警,並帶槍自首。檢官認為段男朝車內任意開槍,具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然而台北地院審後,改以傷害罪判刑,檢方不滿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指出,段男如果有殺人企圖,應朝盧男要害射擊,而非對下半身開槍,可見沒有殺人犯意。被害人強調,自己當下把腳縮起來,避免身體中彈,否則可能喪命,但合議庭表示,段男若真想取命,大可朝盧男胸部以上開槍,加上槍內有6發子彈,他僅開2槍,主觀上並無殺人意圖,因此改以傷害罪起訴,判2年4月徒刑。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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