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名高齡81歲的林姓老翁,先前將名下1塊價值116萬元的土地送給長孫,原本以為孫子會扶養他至終老,未料孫子隨後竟只匯了2次錢,金額加起來才6千元,讓老翁氣炸提告想撤銷贈與,老翁出庭時坦言「我心裡想孫子應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說出來」。對此,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雙方未約定要附帶扶養條件,因此判老翁敗訴。
判決書中指出,林姓老翁於2014年9月時,將屏東恆春鎮1塊地價116萬元的土地贈與長孫,當時對方承諾會扶養他至死亡為止,結果老翁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孫子就從此不聞不問,僅於2018年調解後,6月、8月分別匯款3千元2次,讓老翁相當心寒,決定提告撤銷贈與,並主張若不能撤銷,孫子應該自去年7月起按月付1萬8151元的扶養費用。
對此孫子反駁,爺爺贈送土地時並未與他訂下扶養約定,且2016年父親過世後,爺爺便自己搬回恆春住,若爺爺認為未盡扶養義務,也已事隔將近3年,應該已逾時無法提告;而老翁一審出庭時則坦言「我心裡想他(指孫子)應該要扶養我到我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
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雙方在贈與土地時,確實沒有約定由孫子扶養老翁,土地贈與也未附要負擔扶養的條件,因此一審駁回老翁請求,對此,老翁不滿上訴,二審合議庭則認為,老翁仍有另外2名子女,長孫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優先順位,依法不符民法的撤銷贈與要件,因此仍判老翁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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