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對陳姓夫妻在10多年前結婚,由於女方是泰國籍,2人先後都在泰國和台灣完成結婚登記,婚後定居在基隆市。不料3年多前,丈夫突然離家出走,陳妻擔心報警協尋,去年才找到陳男蹤跡,他棲身在遊民安置中心。陳妻得知後希望丈夫能回來和她同住,但遭對方拒絕,最後只好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丈夫履行同居義務。法院審理後,裁定陳男須和妻子同住。
法院裁定書指出,陳男和妻子先是在2005年3月登記結婚,隔年返台也完成登記手續,之後就在基隆市租屋生活。不料到了2016年2月20日,陳男突然一聲不響地離家出走,陳妻聯絡不上丈夫,最後只好報警協尋。警方在2018年8月26日,在基隆市安一路找到陳男。
事後警方詢問陳男,他稱說是因為租約到期,而且又遺失了妻子的聯絡電話,才會住進遊民安置中心。陳妻認為夫妻應該同住在一起,今年5月11日,她曾到遊民安置中心,要求丈夫到新北市土城區與她履行同居義務,不料卻遭到拒絕。最後陳妻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陳男向法官表示,目前妻子住在新北市土城區,當地他沒有任何朋友,朋友都在基隆市,如果搬去土城和妻子同住,平日妻子上班,就沒有人陪他聊天,因此不願和妻子同住。
法院審理後,法官指出《民法》條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由於陳男並無法提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因此裁准妻子請求,裁定2人須履行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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