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50歲的游姓男子,去年9月間向地檢署檢舉,一名蕭姓警員在田中1家養生會館插乾股並在馬路上噴漆,指控蕭員開妓女戶等情事;檢方調查後卻發現,蕭員並未涉犯插股一事。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游男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觸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游男去年9月13日因涉犯毒品案,遭田中分局蕭姓偵查佐移送偵辦,對此心生不滿,同年月17日至彰化地檢署與田中分局,指控蕭警曾於14日來訪,說他有插股,不要再報警了,所以才知道他有插股一事,同年10月21日上午,游男還到田中分局旁道路用噴漆散布「蕭員開妓女戶、蕭員開妓院」等文字,貶損蕭員名譽。
游男犯後雖坦承噴漆,但否認誣告、誹謗蕭員,指稱有人告訴他該家養生館的股東就是蕭員等語。但該家店股東證稱,蕭員非該店的股東,也未參與分紅,店家櫃台人員也證稱,不認識蕭員,沒看過員警來索取規費、插股分紅等。
法官調閱雙向通聯紀錄後發現,蕭員並未與店內人士講過電話,加上法官勘驗1個月內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也並未發現蕭員開車前往養生館附近,因此無任何證據證明蕭員插股情形。
法官審酌後,認為游男因受偵查就誣告他人,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且又以噴漆方式散布不實文字,減損他人名譽,加上至今未取得蕭員原諒,遂依誣告罪判他6月徒刑,至於誹謗罪部分則判3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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