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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性侵檢方求刑7年6月 法院重判8年7月


發佈時間:2019/07/01 13:01
最後更新時間:2019/07/01 13:01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從事直銷業的吳姓男子,涉嫌下藥性侵同行女子,案發後辯稱被害人將他DNA放到私處。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求刑7年6月太輕,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8年7月。

判決指出,吳男與被害女子都是直銷業的高階主管,兩人於民國105年間在臉書上認識,106年相約於台北市中山區一家飯店見面。

 

判決表示,吳男赴約前將神經安定劑加入飲料中,兩人見面時,吳男將飲料交給被害人飲用後,提議到信義商圈的飯店聊天,被害人在聊天過程中開始頭暈、流口水、嘔吐、意識不清,吳男將她帶回飯店房間性侵得逞。

吳男審理時否認下藥性侵,辯稱飲料是被害人自己買的,當天也沒有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沒有性侵被害人,不知道被害人如何取得他的DNA後自行放進陰道內。吳男還說被害人傳送LINE給他,表示要包養他,被他拒絕。

法官調查後,發現被害人陰道檢測出的DNA與吳男相符,吳男辯被害人以不詳方式取得DNA再放入陰道,不符經驗法則,認定吳男涉嫌下藥性侵被害人。
 

法官認為,吳男全盤否認犯行、飾詞狡飾、未與被害人和解,毫無悔意,檢察官具體求刑7年6月過輕,且被害人要求重罰,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吳男8年7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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