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新手爸爸被控沒抱好出生不到2個月的兒子,致二次摔落並頭部撞擊磁磚地面後,未立即送醫,導致兒子動作、語言、認知發展遲緩,二審今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吳男10月徒刑。
依據判決書指出,居住在新北巿淡水的吳男與妻子結婚後,吳妻於民國105年1月間生下男嬰。吳男及妻子在同年2月29日凌晨,發現兒子臉色發白、眼神呆滯,且有發燒現象,驚覺有異趕緊送醫急診;醫院發現男嬰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顴骨外側軟組織腫脹等傷害。
經醫院通報,警方到場調查,吳男坦承送醫前二天,他將兒子放在胸口處,並臥躺於臥室內高度約60公分的雙人床後沉睡,兒子因翻身而從他的胸口處摔落到床下,頭部有撞擊磁磚地板;隔天,他彎身將躺臥在嬰兒車內的兒子抱起時,一時不慎,失手使兒子摔落,頭部有撞擊磁磚地面。
吳男說,這2次因兒子當時並沒有哭泣、異狀,所以認為兒子無大礙,而未將兒子送往醫院檢查。士林地檢署將吳男起訴。
一審法院審酌,照顧及養育未成年子女為父母的天職,吳男為成年人,理應注意照顧新生兒時應謹慎小心,避免新生兒受到傷害,竟疏未注意,導致兒子受有重傷害,考量吳男並非故意傷害,但對嬰幼兒而言,這種粗心大意的疏忽照顧,也會造成對身體與認知的發展的傷害,其嚴重性並不亞於故意傷害行為,也屬兒童虐待型態的一種,應予嚴懲,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10月。
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酌傷者當時年僅不到2個月,所受重傷害是因短時間內連續二次撞地所致,在審理期間曾委請台北榮總鑑定及醫師到院說明,仍無法判斷傷勢分別為哪次撞到所致,且在刑法評價上,應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論罪,因此仍判他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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